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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学经典
《弟子规》中的法治理念
日期:2018/4/22 0:00:00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未知 点击:0 
 
 

尊重私权

  “用人物,须明求;倘不问,即为偷。借人物,及时还;人借物,有勿悭”。意即:用人东西,当面讲清;未允即用,偷窃无疑。借人东西,及时归还;人向我借,不要吝悭。有的版本的“人借物,有勿悭”这两句换为“后有急,借不难”,以后有急用,再接就不难。要尊重别人的财产权,明说借用,即不为偷盗。有借有还,再借不难。

  今天,依照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0条规定,借物的合同包含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。其第13条规定了要约和承诺,答应借人东西就得要兑现,借物人在限期归还就是兑现承诺。《民法总则》第114条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;其第115条规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;其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,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。《物权法》第242条规定:占有人因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致使其受到损害的,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而悄悄利用别人东西,就是偷盗。今天我国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。

  “将入门,问孰存;将上堂,声必扬。人问谁,对以名;吾与我,不分明”。意即:入门之前,问有无人;将入厅堂,响亮叫声。如问是谁,直答姓名;如答是我,就难辨清。这里强调的是尊重别人的住宅权,一般不得进入。

  今天,我国《宪法》第39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而《刑法》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。

  “凡取与,贵分晓;与宜多,取宜少”。大意:财物取舍,贵在明白;多加给与,应当少得。

  “人有短,切莫揭;人有私,切莫说”。意思:人有短处,莫去揭露;别人隐私,不要公布。这里强调的是取舍权与隐私权。对别人的一些隐私,不要公诸于众,心知肚明即可,一旦揭示出来,就是犯忌。

  如今,我国《宪法》第40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
  《民法总则》第11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(精神权利)、荣誉权(荣誉称号)、隐私权(个人私事信息)、婚姻自主权等权利。例如手机通话属于个人隐私。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,包括私人在工作、生活、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。与之对应,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,享有未经本人许可,不被他人非法侵扰、知悉、收集、利用和公开的权利,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、个人通讯秘密权等。

  侵犯他人隐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一方面,对于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的规定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
  如果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以依照我国《刑法》第284条的规定,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另一方面,根据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2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8条的规定,受害人因隐私权被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,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造成严重后果,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
  而《刑法修正案九》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: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要有爱心

  “凡事人,皆须爱;天同覆,地同载”。意即:只要是人,彼此宜爱;同在天下,均被地载。要有爱人之心,要有仁道主义。

  “虽贵端,慈而宽”。即:品端重要,宽仁可贵。强调弟子对待奴婢的态度要宽宏大量。

  而今我国《慈善法》第23条规定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、义赛、义卖、义展、义拍、慈善晚会等,开展公开募捐,就是慈善爱心的具体展现。

  “人有能,勿轻訾”。大意:人有才华,不要贬低。意即不要嫉妒贤能。

  “勿谄富,勿骄贫”。今意:不攀富贵,不傲穷人。意思不要嫌贫爱富。今天《宪法》第38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。

  《弟子规》中之“弟子”,既指小孩,又指学生,也适用于成年人。它分孝、悌、谨、信、爱众、亲仁、学文七个部分,前六项属于德法修养,后一项属于智育修养,列述弟子居于家中、出门在外、待人接物、加强学习等等要恪守的行为规范。其实,说到底:讲的是德、讲的是礼、普的是法。

(来源:国学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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